应我校3868la银河总站教授、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胡德胜博士的邀请,2013年10月31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顾问、亚洲太平洋法律协会能源法部执行委员叶荣泗先生,在3868la银河总站主楼E座703会议室做了题为“关于我国《能源法》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3868la银河总站兼职教授魏铁军博士主持。来自3868la银河总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广大师生以及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聆听了报告。
在报告中,叶荣泗先生从能源法与《能源法》的关系、能源法律的物质制约性、能源的地位、能源的特点与规律、树立大能源观等方面入手,阐述了我国需要制定《能源法》的必要性。叶先生指出,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国和能源消费国,面临着严峻的能源安全和资源、环境问题,需要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来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的能源消费构成、2012年我国的能源消费情况,叶先生揭示了我国能源面临的空前挑战和突出的能源环境问题。接着,叶先生指出,美国、日本、英国等能源生产或者消费大国都制定了综合性能源法;为了健全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我国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自己的综合能源法。随后,叶先生分析了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结构性、内容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四大缺陷。接着,他分析了我国《能源法》立法面临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其个人的若干观点。他认为《能源法》在法理上应该为基本法但运作有难度,把能源法定位为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比较适当;必须处理好《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能源相关法的关系。最后,他分析了水能资源开发权问题、能源普遍服务法律制度问题、《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问题以及如何增加《能源法》可操作性问题。叶先生精彩、生动而有趣的报告内容赢得了广大听众的阵阵热烈掌声。
在提问环节,叶先生就听众提出的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关系等问题做了细致的回答。叶先生认为,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应该走“官民结合,产研结合”道路,各界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公众广泛参与,积极献计献策,共同为我国首部《能源法》的起草和能源法律体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胡德胜教授对叶会长在百忙之中来3868la银河总站做学术报告,向陕西省能源法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实务工作者和学生进行专业性的传道、授业和解惑,促进陕西省能源法学的发展表示衷心的感谢。胡教授希望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继续大力支持陕西省能源法学的科研和教学工作。他表示,在叶会长的有力指导下,陕西省能源法学界定会为能源大省陕西省的发展、为国家能源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