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 我校3868la银河总站胡德胜教授《法制日报》撰文论日本的主权范围
  • 发布时间:2012/10/10 00:00:00 新闻来源: 本站 点击量:

我校3868la银河总站国际法教授胡德胜博士近日(10月9日)在《法制日报》上撰文,从国际法角度论述了日本的主权范围。


胡德胜教授认为,《波茨坦公告》是确定日本主权范围的根本性国际法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公告》由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于1945年7月26日签署发表、苏联于次月加入,并为日本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第八项明确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中国、美国、苏联(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已由俄罗斯继承)和英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但是,由于冷战等原因,苏联(俄罗斯)至今并未同日本签署和平条约,中日和约也并不涉及日本主权范围问题,而且中国和苏联(俄罗斯)都不承认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因此,在国际法上,日本的主权范围应当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这四座岛屿的陆地之内,日本对这四座岛屿以外的其他陆地、海域、空间的主权或者主权性权利的主张、占领或者控制行为均属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这篇文章已经为人民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星岛环球网等多家网络全文转载。


胡德胜教授建议我国政府可以考虑以此为基础,从“日本的主权范围”这一大处着眼,以“《波茨坦公告》的落实”这一小处入手,全面、彻底地否认日本对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这四座岛屿陆地以外的所有主权和/或主权性权利的合法性,不再被日本牵着鼻子行走,避免陷入就事论事的狭隘路径,从而彻底断绝日本的军国主义复活梦想。我国政府可以警告日本政府:日本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地否认《波茨坦公告》的行为,都构成对其1945年《日本投降书》的撤回,意味着战争状态的恢复。此外,在涉及日本领陆、领空、边界、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事宜上,应当以此作为提出异议或者抗议的基础。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防止或者制止美国和英国的可能无耻翻案,而且可以得到俄罗斯、韩国和朝鲜等其他国家的积极响应或者支持,还有利于避免在国际上形成尚未强大的中国就开始蛮不讲理地欺负小国的形象。

日本违背国际法是彻头彻尾的背信弃义
(《法制日报》2012109日第10版)
胡德胜

  从国际法上讲,日本的主权范围应当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这四座岛屿,它对其他陆地、主权或者主权性权利的主张、占领或者控制行为均属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构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和平秩序的基础性文件是两份波茨坦会议文件:一是由美国、苏联和英国三国首脑共同商定并于1945年8月2日签署的、针对德国的《波茨坦协定》;二是由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于1945年7月26日签署发表、苏联于次月加入的、针对日本的《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协定》已经由美国、苏联、英国以及联邦德国、民主德国于1990年9月12日共同签署的《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所落实。但是,因中国和俄罗斯(苏联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继承者)都不承认1951年9月8日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而且俄罗斯至今并未同日本签署和平条约、中日和约也并不涉及日本主权范围问题,因此决定日本主权及领土范围的《波茨坦公告》并未落实。


  关于日本的主权和领土范围,《波茨坦公告》第八项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而中国、美国和英国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明确声明:“三国之宗旨在于:对于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必须剥夺;以及对于日本从中国所窃取之一切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必须归还中国。对于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其他一切领土,亦务必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


  无疑,《开罗宣言》的内容不仅在《波茨坦公告》中得到了确认,而且构成《波茨坦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综合分析《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内容,不难发现,中国、美国、苏联和英国四国当时的基本共识是:第一,对于自1914年7月2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者占领的一切岛屿,都必须剥夺;第二,对于日本无论何时从中国所窃取的一切领土(包括但不限于东北四省、台湾和澎湖列岛),都必须归还中国;第三,对于日本无论何时以武力或者因贪欲所攫取的其他一切领土,也都必须将日本驱逐出境;第四,将日本的主权范围限定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这四座岛屿之内。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因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不容任何人置疑。


  因此,从国际法上讲,日本的主权范围应当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这四座岛屿,它对其他陆地、主权或者主权性权利的主张、占领或者控制行为均属国际不法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是将日本的“主权”范围限制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这四座岛屿以及由中国、美国、苏联和英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众所周知,在国际法上,主权在空间范围上包括领陆、领空和领海。所以,日本的主权范围应当仅仅限于这些岛屿的天然陆地范围之内,没有领海、领空,更谈不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日本也无权通过人工填海的方式增加陆地。


  简言之,日本对其他陆地、主权或者主权性权利进行主张、占领和控制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是对构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和平秩序基础性文件《波茨坦公告》的公然否认和挑衅,是彻头彻尾的背信弃义。(作者系3868la银河总站3868la银河总站教授)